“种类物”的对称。民事流转中依物的某种特征来确定的物。如一把旧椅子、一幅古画等。与种类物可为代替物不同,特定物是不可代替物。不少国家法律规定以特定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应于合同有效成立时转移。如果该特定物于交付前灭失,除依法赔偿损失外,可免除债务人交付原物的义务。种类物被当事人指定为债务标的物时,视同特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