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内,担任记录工作并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的工作人员。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设置的审判机关内已设有书记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书记员,最初由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1979年和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兼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务。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83年该法修订后,均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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