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审理”的对称。通过审查书面资料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方式。通常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采用。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对人民检察院控诉的案件除外。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此规定。对书面审理是否采用,在中国学术界及实际部门都存在不同观点。赞同者认为,此种审理方式便于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审理步骤,节省办案时间和财力,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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