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唐代开始设立的关于死罪的执行须三次奏请皇帝复核的制度。《唐六典》“刑部”:凡决大辟罪,“在外者(各地方),刑部三复奏”。并注:“在外者,初一日再复奏,纵临时有敕,不许复奏,亦准此复奏。”关于行刑,同“五复奏”外,注又云:“囚在外在报之日,不得驰驿行下。”宋、明、清沿用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