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三个司法机关的合称。《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机关为三法司。《新唐书·百官志一》记唐代:“凡鞫大狱,以(刑部)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为三司使。”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又称“三司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