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领导的争取劳工大众劳动权利、政治权利的运动。1922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乘北京政府高唱“保护劳工”、宣称“制宪”的时候,提出劳动立法四原则和《劳动法大纲》,要求国会纳入宪法中,同时号召全国工会开展争取劳动立法的运动。该大纲共19条,其内容包括:劳动者有言论、集会、结社、罢工、缔结团体协约等权利;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年休假、补习教育的权利等。唐山、郑州、长沙、武汉等地工会举行集会、游行,通电全国,积极响应号召。当时政府拒绝了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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