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
指享有劳动权利能力的人被招用为职工或从事其他某种社会劳动,从而获得报酬或者合法经营收入的行为。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各国均重视劳动就业工作。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中国在不同历史阶段,曾经规定过不同的劳动就业方针和政策,制定了一些就业法规。新中国成立初期,一方面对旧公教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另一方面采取灵活的就业方针,除政府积极介绍就业外,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允许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自行招工。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改变就业方针,采取由政府统一介绍就业的僵化办法。“文化大革命”之后,由于城镇大批新成长的劳动力需要安置,加上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就业问题曾一度突出。1980年召开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确定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以后又相应地对招工、职业介绍、实行劳动合同制作出规定。从1979年到1999年,全国城镇就业的达1亿多人,农村中种植业剩余劳动力转入乡镇企业及其他非种植专业经营的也有1亿多人。城市中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和从农村转入城市务工的劳动力各有几千万人。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就业的途径和形式越来越多。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有相当数量职工下岗,农村中还有大批剩余劳动力有待安排就业,中国就业安置任务十分繁重。做好劳动就业工作,对于保证经济建设发展对劳动力的需要、保障公民享受劳动权利和改善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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