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37页(271字)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2)客观上实施了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
聚众赌博,是指提供赌场和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或直接参加赌博,或从中抽头渔利;以赌博为常业,是指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
前者称“赌头”,后者称“赌棍”。(3)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4)犯罪主体主要是赌头和赌棍。对于一般参加赌博者,通常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