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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36页(386字)

又称记忆缺失、回忆的空白或健忘症。

记忆障碍的一种。指在某种躯体或精神创伤后立即产生的某些事件在记忆中脱失而无法回忆的现象。这不是记忆普遍性的减弱,所以不是记忆减退,而是一种回忆的丧失。

遗忘症有几种不同的表现:(1)近事遗忘,是大脑组织受损伤引起的对新近事物的遗忘。

(2)远事遗忘,是对久远往事的遗忘。(3)顺行性遗忘,是对紧接着发病以后一段时间内所经历过事件的遗忘,常见于脑外伤后。(4)逆行性遗忘,是对紧接着发病以前一段时期内的事件的遗忘,常见于谵妄状态和较严重的脑外伤以后。(5)界限性遗忘,是对生活中某一阶段内事件的完全遗忘,这些事件常带有强烈的情绪色彩,主要见于癔病患者。(6)心因性遗忘,是由沉重的创伤性情感体验引起的,疾病产生的原因往往与病人犯了严重错误或罪行有关,遗忘的内容也只限于与某些痛苦体验有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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