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14页(180字)
以秘密方法窃取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以及兵工厂、仓库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进行盗窃。
意图窃取其他财物而误将提包、提箱中的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并窃取的,应以盗窃罪论处。(2)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