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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14页(517字)

清代法律的总称。

其主要形式是律例、则例、会典等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仿照西方法律体系制定的部门法。清初入关时,曾沿用明律。后于1646年(顺治三年)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雍正两朝曾予以修订。

乾隆朝又进行了总修,编成《大清律例》,即《大清律》,并于1740年(乾隆五年)颁行。其篇目与明律同。

计47卷,包括律文436条,附例1,409条。康熙以后,还相继颁布过《刑部现行则例》、《理藩院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

清代曾于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各朝编纂并颁布过《清会典》,厘订了清代有关的典章制度。自光绪以后,清代法律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法院编制法》等,但其中大部分尚未施行,清政府即已覆亡。

在犯罪与刑罚方面,清代前期的法律多沿明制,而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则采用西方国家的某些刑法原则,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刑种,在犯罪与刑罚体例上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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