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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613页(414字)

盗窃行为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确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依据,各国刑法理论说法各异,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接触说。以行为人的触觉为依据,凡已实际触及财物的,不论是否将财物盗走,均为既遂,反之为未遂;(2)转移说。以被盗财物的位置变化为依据,已使财物移离其原位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3)藏匿说。以被盗财物是否被隐藏为依据,已将财物隐藏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4)失控说。

以被盗财物与物主的关系状态为依据,已使财物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控制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5)控制说。以被盗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状态为依据,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6)“失控加控制”说。以被盗财物与物主和行为人二者的关系状态为依据,财物已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并已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中国司法实践通常以上述最后一种主张,作为确定盗窃既遂与未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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