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59页(284字)
普通刑法的对称。
适用于特定犯罪或特定范围的刑事法律。其特点是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事、时间或地域。特别刑法有几种类型:(1)作为普通刑法的补充规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2)为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而取代普通刑法的部分规定,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3)根据特定地域或特定时期的要求而制定的法规、条例,如某些地方性刑法法规;(4)针对特定的人而制定的法规、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