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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59页(390字)

中国旧律称曲赦。

赦免的一种。对已判刑的特定犯罪人或特定地区的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执行。通常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实施。中国宪法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1959年以来,已实行了7次特赦:第1次是1959年9月17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第2、3次是于1960年11月10日和1961年12月16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第4~6次,分别于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2日、1966年3月29月,对经过一定期间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第7次是1975年3月17日,特赦全都是在押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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