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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04页(377字)

严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名誉,或者非法剥夺、妨害公民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生活权利的行为。

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两个方面。(2)犯罪主体在多数情况下为一般主体,少数情况下为特殊主体。(3)主观上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

(4)犯罪形式上,少数情况下表现为不作为形式,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作为形式。

按照中国刑法,本罪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拐卖人口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破坏选举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刑讯逼供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聚众“打、砸、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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