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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04页(217字)

国家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的自由权。(3)主观上出于故意,即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而有意进行侵犯。

(4)客观上表现为以使用暴力或利用职权等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其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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