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54页(243字)
又称没收、没入、籍没、籍其家等。
中国古代将罪犯家属作入官府奴婢及财产没收的刑罚。秦商鞅有收孥之法。“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汉书·肖望之传》)《秦简·法律答问》曰:“夫有罪,妻先告,不收。”东汉法有“一家铸钱,五家坐之,没入为奴婢。”(《汉书·王葬传》)隋法有“没其家为奴婢。”(《隋书·刑法志》)《法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处死,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宋、明、清律中均有此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