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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65页(386字)

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或主要罪行,并接受国家审判的行为。

其构成条件是:(1)自动投案;(2)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避重就轻,或捏造罪行以掩盖其主要罪行,不能认为是自首。共同犯罪人自首时,除交代自己的罪行外,还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3)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

如果投案后又潜逃,不能认为是自首。另外,因某罪已被传讯、采取强制措施或已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发现的其他罪行,其主动交代的部分,应视为自首。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外国刑事立法中有的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前者规定于刑法总则中,适用于一切犯罪;后者规定于分则中,只适用于特定犯罪。对特别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对一般自首则只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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