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61页(251字)
中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通知诉讼参与人按照指定时间及地点参加某项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定措施。
接受合法传唤,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之一,任何人不得无理拒绝。传唤须通过书面文件如传票、通知书等送达。
被传唤者如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要承担法律后果。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不需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及时传唤当事人,传票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