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61页(199字)
在中国,指以语言或动作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1)主观上出于故意。本罪行为不同于教唆他人犯罪,后罪是通过唆使行为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而本罪则不以使人产生犯罪决意为要件,后罪构成共同犯罪,而本罪只构成独立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学会或掌握运用其授予的方法进行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