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5页(253字)
中世纪欧洲封建等级制度下的一种司法原则,即犯罪人应由与其身份平等的人审判。
在这种原则下,有钱有势的封建领主们即使犯了罪,一般的司法官吏也对其奈何不得。在法国,领主法院在审判陪臣之间的案件时,由领主主持法庭,参加陪审的陪臣们须与诉讼双方等级相同。而在审判农民时,则一般不由领主主持法庭,由其指定的法官来主持,采用纠问式的刑讯逼供方式。在诉讼证据方面,证人社会地位的尊卑贵贱,也决定着证据的可取性及证明效力。这些规定,都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