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4页(216字)
原始社会中一种复仇的习俗。
当氏族部落成员遭受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伤害时,则对后者施以同样的伤害,即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早期奴隶制法律仍保留有这一习惯。如《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损坏他人的眼睛,则“应毁其眼”、第196条),若自由民折断自由民的骨头,也要折断其骨(第197条),击落同等自由民的牙齿,同样应“击落其齿”(第200条)。
这种习俗一般在同等社会地位的人之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