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55页(256字)
苏联在国内采用的一种预防违法犯罪的形式。
具体指由企业、机关、团体、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的职工、学生决定建立并选举产生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公众机关。它通过说服与公众影响的办法施行教育。同志审判会的判决带有强制性,是工人群众自己管理和教育自己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1977年3月11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的新的《同志审判会条例》(共5章24条)建立的。条例规定,一般不少于50人的集体可设立同志审判会。不足50人的,经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也可设立同志审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