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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礼拜堂不敬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01页(184字)

对神社、佛堂、墓地或其他礼拜场所公然表示不尊敬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公然表示不尊敬,指以宗教信仰者所无法接受的方式或举动,在礼拜场所当众亵渎神明,并引起宗教信仰者的公愤。

如诅咒神像,向神像涂抹污迹、投掷污物等。

本罪被视为对信仰者宗教感情的伤害和践踏,触犯了国家刑罚权对宗教信仰的保护。本罪一般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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