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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罗法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02页(543字)

【生卒】:1852—1934

【介绍】:

意大利犯罪学家,勃罗梭的学生,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其主要代表着作是《犯罪学原理》(1885年)。他首先使用了“犯罪学”一词。其着名观点是“自然犯罪”。

认为人类有两种属性,一是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利己情绪,一是基于保护社会的利他情绪,是一种怜悯和正义的道德观念。

自然犯罪就是违背这种道德观念的犯罪。犯罪不是由于环境或经济的因素,而是由于“人体的因素”、“遗传的因素”以及“反常的特征”。

他运用龙勃罗梭的“退化”、“返祖”等概念来解释犯罪。认为犯罪人的本能中有一种要素是“天生的和遗传的”,“或在婴儿早期就已经具有的”。

他在犯罪分类上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即法律规定的犯罪)两大类。

他把“自然犯罪”又分为“触犯怜悯之心的犯罪”和“触犯正直主义的犯罪”。他认为“人定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这类犯罪行为的本质不是恶劣的,而是国家根据需要以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他认为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从根本上讲是不会起作用的,主张实行与社会永远隔离或不定期刑。

对于先天遗传的犯罪,则主张处以死刑或流放。他提倡世界性的共同与自然犯罪做斗争的政策,譬如拟定共同的法典、刑罚制度、审判程序、警察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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