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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02页(222字)

中国古代法律指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或实施行为。

《唐律·贼盗》:“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明律·刑律》:“凡勘问,谋杀人犯果有诡计阴谋者,方以造意论斩;助殴伤重者,方以加功论绞。”加功与造意不同,造意虽未亲下手,仍为首罪,加功为从。雇人杀者造意为首,受雇加功者为从。唐、明律中,从犯有加功与不加功之分,不加功者据情减处。宋、元、清律与此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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