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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私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00页(317字)

法中“私犯”的一种。

指毁损他人名誉、加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对对人私犯的处罚,并非都是民事制裁,也有属于犯罪意义上的刑事处罚。

十二铜表法曾就对人私犯作了许多硬性规定,且带有复仇制的痕迹。

如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唱侮辱他人歌词的处死刑;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得以同态报复;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亚士的罚金,等等。受害人对于侵害的行为,如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也可请求对其科以刑事责任。

到帝国时期,私人复仇的手段逐渐消逝,损害赔偿的数额由裁判官视受害人的身份、侵害方式、侵害处所和受害部位等,斟酌定之。帝国后期,一些对人私犯的行为愈益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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