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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去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03页(281字)

对犯罪用重刑惩处,使人畏刑而不敢犯法,从而达到不用刑罚的目的。

这是先秦时期法家重要的法律思想,以商鞅韩非为代表。商鞅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其“重刑”的含义,一方面是“刑多而赏少”、“先刑而后赏”、“重刑轻赏”,另一方面是:加重轻罪的刑罚,这样才能“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韩非基本上沿袭了商鞅的观点,且有所充实和发展,他认为只有重刑,才能使“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

“以刑去刑”与儒家“以德去刑”针锋相对,建立在抽象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基础上,片面夸大了暴力的作用,成为残酷镇压人民的理论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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