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02页(220字)
中国古代法律罪名。
指以言论或文字借历史而讽喻、影射或攻击当朝的行为。秦王朝为巩固封建专制中央集权,下焚书令,禁止儒生以私学谤政而惑乱人心,对引用三代故事非议朝政和利用儒家诗书讽喻现实者,一律惩治。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这是秦王朝以重刑来钳制思想和言论,以实现“行同伦”而采取的残酷手段。
这对后朝统治者惩罚思想和言论有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