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务省:《滨黑铁路问题经过概要》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26页(2959字)

【事件内容】:

日俄战后,……两国互相接近起来,并于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7月4日签订了第二次日俄协约,从而划定了两国在满洲的势力范围。至此,日本方面计划修建满蒙各铁路,俄国方面则计划修建北满铁路。滨黑铁路不外是这个铁路计划的具体化。

大正二年[1913年]初,即日本为获得洮南与[东北]南部一些地区间的铁路修筑权而开始活动时,俄国则开始以中东铁路局为中心草拟了北满铁路计划;同年10月,中东铁路会办文策尔巡视北满各地后,计划逐渐成熟。大正三年,俄国驻华公使库朋斯齐向中国政府送交一份备忘录,建议:

(一)使用俄国资本修筑哈尔滨黑河线及其齐齐哈尔支线;

(二)将来拟使用外资修筑哈尔滨—伯都纳线、齐齐哈尔—伯都纳线及一面坡—南天门线时,应使用俄国资本。

中国政府对上述备忘录的第(二)项,不同意用书面约定下来;经反复交涉,才对将来中国政府使用外资从第(一)项铁路修筑支线延长线时,应使用俄国资本一事,做了概括的协定。同年8月29日,中国方面发出了此项意见的照会,从而决定了北满铁路计划大纲。同年10月21日,俄国驻我国大使,遵照俄国政府的训令,向加藤外务大臣面交了记载中国政府同意上述(一)(二)两项意见的备忘录。但在该备忘录中,关于上述两项,使用了与上项条款同样的字句;关于第(二)项,并未使用如同中国政府的协定中那种含混的字句。

根据大正三年8月中俄两国间达成的上述北满铁路大纲的协议,大正五年3月17日[27日],俄国银行代表郭业尔与中国政府交通、财政两总长签署滨黑铁路契约。该契约大致以同成、海兰两铁路契约为依据。其要点如下。[略,参看第一章第三节、八]

[中俄间]虽然签订了滨黑铁路借款契约,但俄亚银行因欧洲战乱及俄国内乱,不能发行公债,后者于大正六年[1917年]内及大正七年[1918年]春,曾先后两次与中国方面就筹措资金问题进行协商。……与此同时,郭业尔计划由日俄两国合资,于大正七年4月向正金银行驻北京代表秘密提出关于下列三个问题的日俄合资计划:

(一)发行中东铁路沿线通用纸币问题;

(二)滨黑铁路问题;

(三)北满及蒙古的山林、铁矿问题。

该提议的动机,在于防止法国势力的侵入,并保护、增进俄亚银行及中东铁路的利益。

郭业尔不久奉命调往俄亚银行巴黎支行任职,于同年6月赴任途中前来我国,就滨黑铁路由日俄两国共同投资问题,与横滨正金银行进行协商。外务省和正金银行对郭业尔提出的个人方案曾经进行多方面的研究,但在协商尚未成熟,具体方案尚未产生之时,郭业尔便又动身前往巴黎。

然而,事后中俄两国因急于修筑滨黑铁路,有仰赖美国投资的迹象,我国也密切注视了情势的发展,故当大正八年[1919年]1月郭业尔向我国驻法大使松井提出由日俄法三国合作,共同修筑滨黑铁路问题时,我正金银行井上行长乃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决定本着日、俄、法共同投资的方针,同意参加郭业尔提出的会谈,并将此项意见于大正八年2月告知向鄂木斯克赴任途中、滞留在美国的郭业尔。

大正八年4月,郭业尔由美国前来我国,与正金银行就滨黑铁路由日、俄、法三国共同借款的具体方案进行协商。法国银行之所以加入,是郭业尔鉴于俄国银行与法国金融界有密切关系,认为法国银行参加是极为必要的。

鉴于协商的进展,4月18日的内阁会议决定:日本与此铁路发生关系,不仅有利于向北满伸张势力,且可促进日俄提携,故应力求尽速达成协议。以后,郭业尔与正金银行的会谈有所进展。5月 6日,为了承担滨黑铁路修筑资金,拟就了由日本正金银行、俄亚银行和东方汇理银行组成辛迪加的契约草案和发行第一次公债的特别契约。日俄两国有关负责人对此完成了相应的手续。同时,俄国方面做出了要以得到俄国驻华公使承认为条件的附属规定。但是,法国的团体则遵照本国官员的训令,事后退出该辛迪加。因此,删去有关东方汇理银行部分,而将三国关系改为两国关系;同时为法国银行团保留了日后参加的余地。最后,6月14日正金银行代表与郭业尔签订了契约。

据闻,法国方面是由于当时正在协商组织新借款团;该新借款团成立后,有关此铁路借款的一切权利自应提供给新借款团,此时难以决定态度,终于脱退。

6月12日,俄国驻华公使向日本驻华公使小幡表示:对6月14日郭业尔与正金银行签订的滨黑铁路契约,原则上并无异议[原文如此——编者](1)。但在此时,如果非由小幡公使做出明确保证,即:该契约并不变更或影响根据日俄条约和协定所明确规定的两国在满洲经济或政治上的权利,作为俄国公使,碍难承认上述滨黑铁路契约。日本帝国政府虽然丝毫无意乘俄国正处在混乱之机而忽视日俄条约,但认为对俄国公使的表示,在许多地方值得考虑,于是指示驻华公使与俄国公使会谈,以求在进行此事上不采取上述形式。对此,俄国驻华公使向我方答复:虽然理解我方的说明,然而为了尽到公使的职责,理应报请鄂木斯克政府考虑。因而当郭业尔在上述契约签字后到达鄂木斯克时,7月间向驻当地的松岛总领事谈到:关于正金银行参加滨黑铁路计划问题,因日本政府拒绝向俄国驻华公使提出它并不与日俄条约中有关满洲的规定有任何抵触的保证书,鄂木斯克政府陷入困难境地,在承认上述条约问题上感到为难。但正金银行如能给俄亚银行一纸记有“正金银行之参与滨黑铁路计划,仅具有财政的和经济的意义”的书面保证,则可消除现存障碍。

以后,小幡公使以电报请示政府。帝国政府为使此事迅速圆满解决,于7月22日做成下列备忘录,令正金银行武内经理通过俄亚银行送往在鄂木斯克的郭业尔。

“横滨正金银行参与滨黑铁路修筑事宜,仅有产业上和财政上的目的。”

同时,俄国驻华公使将早先关联承认问题就在满特殊关系而向小幡公使谈及的要领,做成书面送交小幡公使,小幡公使随即以私人信件的形式向俄国驻华公使送交了正金银行武内给郭业尔的书面抄件。

鄂木斯克政府于8月26日的内阁会议上通过了上述契约。……

至10月18日,俄国驻华公使向俄亚银行传达了承认滨黑铁路的意旨,上述契约乃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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