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奉天省公署咨交通部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25页(1552字)

【事件内容】:

案准驻奉日领事公文内开。兹由西丰县绅商王恩荣、聂庆一,开原县绅商王执中以及该两县之省议会议员等三十余名发起,拟于开原、西丰间敷设铁轨或木轨,开始经营汽车之运转事业,并闻业得交通部之许可。

查此事系因贵国政府迟延建设开海铁路,致使该处商民深感不便,遂有前项计划;且开海铁路沿线各县,为奉省特产物最有名之区,已在洞见之中。故开海铁路为满蒙诸铁道中最有希望之经济铁路,而竟不知顺应地方经济状态之要求,迟延至今,尚未建筑,故该处商民前拟建筑轻便铁路,今复有建筑轨道汽车之计划。

然此等敷衍之交通运输办法,不但不能十分顺应该关系地方之需要及发展,且该铁路之建设既为贵我两国条约上已定之事实,故此际建筑正式铁路,乃合于机宜之措置,相应函请贵巡阅使查照。鉴于该地方经济状态之必须,要求迅向交通部提议建筑之方法,则不但开发地方之富源,图谋交通之便利,且对于维持地方治安及救济直省移来之多数难民,亦为绝妙之方法。倘得贵[巡阅]使同意,即请速向北京政府提议建筑该项铁路,并请将办理情形见复是荷等因。

卷查前准日领质问富商王殿一等拟组开原、西丰轻便铁路,与中日两政府满蒙新协定相冲突,请予查禁前来。当经令据辽沈道尹查复,并无其事,函复在案。此次所称开原、西丰两县绅商及省议会议员三十余人拟在该两县间敷设轨道,经营汽车之运输事业等语,是否前事误传,抑系另有别情,除令西丰、开原两县知事详查具复,再行核办外,至兴筑开海铁道一节,事关全国交通政策,权衡缓急,贵部当有全局计划。对于该路有无进行之动机,相应咨请查核见复,以凭转达。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772)

[1921年]2月,部咨复谓:开海路线,民国六年日本曾提出从速敷设之希望,因同时有展修四郑之事,未经置议。现四洮路工尚未全竣,该线进行之时机似应稍待。至开原、西丰间商办汽车路,上年曾有华兴公司创办人王德厚呈请立案,尚未批示。该日领所称创办人名并业得本部许可各节,均与事实不符。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773)

[1924年]5月,国会参议院议员刘哲对开海铁路案提出质问于国务院,连署者议员雷殷等二十有三人。质问书谓:

自开原至海铁路,原为日人之预定路线。时过境迁,此项预定已无存在之余地、建筑之必要。报载此次南满铁路社长川村竹治来京与交通当局秘密接洽,拟筑开海支路,深为诧异,查东省人民方拟筹集资本,自行建筑奉兴铁路,若准日人添筑开海支线,则影响于奉兴铁路甚大。况铁路权所到之地,即纸币权、警察权、陆军权、教育权所到之地。往者已为外人所筑成者,人民且奔走呼号,吁恳设法取回;岂能再准外人添筑之理!究竟此次川村来京,如何接洽,政府有无允许之议,依宪法第六十七条、议院法第四十条提出质问,限文到三日答复。

国务院因咨交通部拟具答复,送院议定,转咨国会。

交通部咨复,谓南满社长来京,并无涉及开海路事。刘议员质问一节,实属毫无影响。

是年9月,奉省经与日领事交涉年余之久,始于是月2日交换凭函,声明若奉省自行建筑由奉天省城至海龙之铁路,日本方面承认不建筑自开原至海龙之铁路云云。奉省旋即建筑奉海铁路,而开海铁路路线遂作废。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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