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大总统命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01页(1919字)
【事件内容】:
富强之策,全借铁路交通,亟宜从速兴办。兹特授孙文以筹划全国铁路全权,将拟筑之路,先与各国商人商议借款招股事宜,按照将来参议院议决条例,订定合同,报明政府批准,一面组织铁路总公司(1),以利进行。
(《东方杂志》1912年10月1日第9卷第 4号,“中国大事记”,页7)
近日见有一二种报纸,对于鄙人主持修筑全国铁路,多有误会,发生反对之议。其派别有两种:一派实系未明白此事之真理,一派明知此事有益,而故意反对。若因不明白而批评讨论,鄙人极为欢迎。若故意反对,立于极端反对之地位,以推翻此事为目的,要知此次鄙人主张修筑全国铁路,实为中华民国存亡之大问题;推翻此事,不啻推翻民国立国之本,此则鄙人期期以为不可。鄙人先将此事分晰言之。
自大总统委任鄙人筹办全国铁路命令一下,反对者或据法理,或就现势,其所言虽各有一偏,其实际则皆有误会。以鄙人主张民办铁路而由政府委任,为反对根据,此论最为无聊。即如前清政府修筑迎宾馆,委任美人坚利逊包工,清政府苟不发一号令,坚利逊焉能包办工程?今日鄙人之地位,亦是一包工者,政府发此号令,是承认鄙人包此工程。鄙人对于铁路事业,颇有几年研究,此次始敢发表意见,担任此事,更蒙多数人赞成,又受政府委任。然鄙人包办此事,不过一工头之资格,并非职官,与前清委任坚利逊修筑迎宾馆,事同一例。国民既承认国家应修铁路,即不能反对大总统发此号令,更不能反对鄙人领此号令。若谓政府委任一包工之人,仍需得议院同意,然则前清委任坚利逊,亦曾交资政院通过耶?以此为反对理由,不大可笑乎?……
鄙人计划拟修筑二十万里铁路,需款六十万万。现在中国财力必不足以举此,势必利用外资,此事又稍与平常委任一工头包办工程不同。因既委人包工,必先有资本放出,包工者始能着手。今委任鄙人办理铁路,并无一文交出,其资本仍须鄙人设法筹借。既欲鄙人担任资本,必须交给鄙人一种证据,鄙人始能持此与外人交涉。外人见我有政府委任证据,始不疑我,资本始能募集。且鄙人现在受任之全权,系有范围,按照参议院将来议决之借债办法,并非不守国家法律。盖因现在我政府实无资本可办铁路,不得已而借外资。然以政府之名义借债,动辄牵起国际交涉。鄙人拟以私人资格,与该国资本家直接交涉,不与我政府相干,即外国政府亦不能过问。……若不如此,必不能免国际交涉,故自信此种办法,最为稳当。且鄙人拟于十年之内,修筑全国二十万里铁路,若能得国民全体赞成,鄙人深信不待十年,可以全路告成。……
或谓四十年后,国家若无此六十万万资本,不能收赎将奈何?殊不知此大不然。此路修成后,国家可不用一钱,四十年后可得二十万里铁路,并非要国家出钱收赎,不论赚钱赔钱,与国家无干。国家不出一钱之资本,以四十年平均计之,国家每年得一万五千万,此层可以无虑。或又谓铁路事业获利甚大,即如京张铁路,五年可以归本,若归外人办理全国铁路,岂非四十年内应得之利,皆为外人所赚,不吃亏太巨乎?此又不然。我等若不先存此贪心,尽可由他赚去。倘使此路不能修成,千万年我亦无利可赚;今让他赚四十年以后,归我完全所有,合计尚是便宜。况鄙人另有一条件,各路初修之时,我与外人即先定好合同,俟二十年可以由我备价收赎,凡可以获大利者,我即可以赎回,不获利者即由他们办去,在我也绝不吃亏。即如将来由上海修至伊犁八千里一条铁路,必能获利。俟二十年后,我即按照该路股票之市价收赎,如原价一万万,我即出到两万万,亦不吃亏。此种办法较之借债修路,利益甚大。如中国沪宁铁路,为借债所修,然第一年赔至二百八十万,第二年赔至二百五十万;凡赔钱在我,赚钱在人,即收回之时,仍需照出原价五千万,其吃亏为何如?今政府拟提交参议院三项条件:一借款修路,如京汉,京奉,粤汉,川汉等路之办法,与外人订立借款合同。二招股章程,按照华洋合办公司办理。三批给外人修筑,凡有资本者皆准包修一路,届四十年期满,由我收回。惟批办一层,今人多不明白此中道理,以为路权一亡,主权随之,此殆不知外国之成例。外国修路以批办为最妥,批办之合同,不牵及主权,与我何害?现在法国资本总较我国充足万倍,然法国铁路尚批给英人办理。至于意大利亦然。若西班牙,秘鲁等国,皆将全国铁路一律批给外人包办。此盖以私人资格办理交涉,与国际上无丝毫关系也。
(《在北京招待报界同人时的演说和谈话》,1912年9月14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页456~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