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公民与法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29页(942字)
1.民法
是调整一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相当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我国民法还包括其他民事或与民事有关的法规,如婚姻法、继承法等。
2.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一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自然人的含义比公民广泛,是指按自然规律出生并存在,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民法中,自然人是法人的对称,而公民则不仅是民法中的概念,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中的概念。
3.法人
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非企业法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他以法人名义代表法人进行活动,并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