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假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28页(416字)
1.自首
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国家审判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区分其不同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不是对任何自首犯都一定要从宽处罚。
2.假释
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定刑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刑期。但如有特殊情节(一般指特殊的立功表现),可不受此限制。另外,假释之后,尚有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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