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国两制”的设想,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例如1997年我国恢复行使主权后的香港,将成立香特港别行政区。在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以后,台湾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