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人民公社”。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下设若干生产大队,大队下设若干生产队,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各级组织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社员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1958年成立后曾为“政社合一”的基层行政机构,1982年乡的建制恢复后为单一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