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聚居区建立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治单位。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按行政地位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它们由少数民族人民根据本民族的特点来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按民族组成也可分三种类型:其一是以一个占绝对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其二是以一个较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其三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一般以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防城各族自治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