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逮解法庭律】
旧时西藏有关捆绑犯罪分子并依法惩治的法律。
古代法律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和十六条中都有这项规定。
藏族法典称,规定此法主要是为了让那些倒行逆施者尝尝触犯法律的滋味,以安定地方,造福于民。
对于触犯法律者一概视犯罪情节而捆绑逮解,特别是不顾体面在王宫前面鸣冤叫屈、手持凶器打架斗殴、因饥寒而行窃、流窜抢劫、顶撞领主、向恶人讨教主意、与上等人吵嘴打架等,凡具有以上行为之一者,都要施之于此法。
对于罪行严重者加重处罚,或者上重刑锁脚架锁住双腿并盖上官印,施该肉刑者在大庭广众之下宣布其罪行并施之于重刑,之后交付其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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