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肉狗吃”即喻指盗贼所窃之物被别人所抢之事,这类案件另有处理方法。
窃贼之赃物被抢回之后又送还给原主,则原主将所还回财物的一半奖励给送还者;从窃贼手中抢回赃物,但不直接送还原主而在大庭广众之下宣布此事者,由原主收回全部失物,并将其1/3奖励给从窃贼手中抢去赃物者;抢去窃贼赃物而原封不动地保存于自家中,比如马类不备鞍使用、羊类不作主剪毛者,失物由原主收回,并以失物的1/3之一奖励之,其他一般性财物则以肉食、酒类等奖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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