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偷盗赔偿法】
藏族对偷盗者的传统处理方法是加倍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则依被盗者的身份高低而定,而且各地亦有差异。
川康牧区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寺财还九倍,公财还五倍,胞财还三倍”,也就是说,若偷寺院和活佛,则要赔偿所偷财物的九倍;若偷部落的公共财产,则要赔偿被盗财物的五倍;若偷亲属的则要赔偿三倍。
不少地方对偷盗者的处罚内外有别,在外部落行盗者处罚较轻,对内部行盗者从严惩处。
比如,青海果洛的《红本法》规定:“内盗者一律偷一赔九,连同本份共赔十份;外盗者可视不同情况一赔五、一赔三、一赔二,或一赔一,”也有一赔九的。
对偷盗头人、领主者,除赔偿外,还要求交纳马匹、枪支等忏悔财物,或者终身为奴,直至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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