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噶伦】
原西藏地方政府最高行政官员,通常为4名,官阶为三品。
其正式名称为噶藏贡伦(bkavi-gung-blon),简称为噶伦。
有时在文书中又称为顿那敦(mdun-na-vdon,意为在达赖喇嘛近前效力),或敬称为萨旺(sa-dbang,意为护持一方)、夏白(zhabs-pad,意为“莲脚”)。
1751年到1804年期间,设3名俗官噶伦和1名僧官噶伦,1804年至1878年噶伦全由俗官担任,1878年至1894年设4名俗官噶伦和1名僧官噶伦,1894年以后恢复为三僧一俗。
噶伦之间地位平等,不设主席,资历深者仅在威望和仪式次序上优先。
噶伦的职责为集体讨论各种行政事务及官员任免等,呈报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批准执行,办理达赖喇嘛交办的事务,偕同驻藏大臣四出巡视,检阅各代本军队。
地方政府各机构分管的粮钱收支、物资管理、征派差税、案件审理等事务,均须经噶伦讨论批准。
遇有关系全藏的特别重大事务,由噶伦和基巧堪布商议后,再交仲孜会议商定,呈报达赖喇嘛。
俗官噶伦通常只有少数显贵家族的子弟中担任过孜本、商卓特巴者才能升任,因此,被认为是原西藏地方政府中最重要的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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