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定的《教育职员许可法》颁布
1988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新改定的《教育职员许可法》,于1989年4月正式付诸实施。这是1954年以来时隔30多年又进行的一次大的修改,其主要特点是新设硕士课程毕业的“专修许可证”,同时设相当于四年制大学毕业程度的“一种许可证”和相当于短期大学毕业程度的“二种许可证”。新改定的《教育职员许可法》把过去的两种许可证(一级、二级)改成三种(专修、一种、二种)教师许可证。规定的最低修得学分数大幅度增加,如小学教师许可证由过去的48学分(一级)改为59学分(一种),增加22.9%;初中教师许可证由过去的甲学科50学分、乙学科46学分(一级)现在都改成59学分,分别提高了9.3%、28.3%。新改定的《教育职员许可法》增加了教育实习的时间和学分,重视事前和事后指导(如观察、体验、交谈、模拟实习和反省会),指导内容可以包括在专修学校及社会教育施设等方面的体验,在中小学进行教育实习一般分观摩教学、自我体验和实际授课实习三个阶段,还包括撰写讲义、参加研究会和研究教材等等。按照新改定的《教育职员许可法》的规定,师资培养教育课程要设一般教养科目、学科教育专业科目、师范专业科目。一般教养科目分为人文、社会、自然三大领域,至少各修8学分,一共24学分;外语科目要修12学分以上;保健体育要修4学分。学科教育专业科目和师范专业科目与将来的教职密切相关,规定希望获得“专修许可证”和“一种许可证”者必修59学分以上,希望获得“二种许可证”者必修35学分以上。其中,大幅度增加有关教职的专门教育科目(增加9%~35%),增加教育实习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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