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6年9月1日施行。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它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附则共5章40条。《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职业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作用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接受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职业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使职业教育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依法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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