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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管理规程》颁布

为了加强小学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小学由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国家教委于1996年4月1日颁布了《小学管理规程》。《规程》对小学管理工作作了详细、具体、全面的规定。《规程》分为总则,入学及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校舍、设备及经费,卫生保健安全,学校、家庭和社会,其他,附则共8章60条。

《规程》确定了小学的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指出小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情感;遵守社会公德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以及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等方面的能力。《规程》规定了小学的管理体制,提出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小学可依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工作。小学规模较大,可成立校务委员会,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小学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使小学行政工作有效运转,《规程》还规定,小学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程》规定,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的入学原则是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虽未修完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此外,《规程》对小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复学、转学、借读、留级、升级、评价、表彰、批评教育等作了详细规定。规定了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小学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小学要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规程》规定了小学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规定小学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小学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还规定了小学同家庭、社会的关系,要求小学应同有关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优化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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