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德育纲要》颁发
国家教委于1988年7月颁发的《小学德育纲要(试行草案)》,对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促进作用。经过几年的试行,国家教委在对原《纲要》进行修订的基础上,于1993年3月26日正式颁发了《小学德育纲要》。《纲要》在原试行草案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实施途径、教育原则、学生品德评定等内容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管理工作内容。《纲要》指出,小学德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和良好品德;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为使他们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初步的良好的思想品德基础。
《纲要》要求小学德育主要向学生进行以“五爱”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和有关的社会常识教育,即热爱祖国的教育;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教育;热爱人民的教育;热爱集体的教育;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努力学习、热爱科学的教育;文明礼貌、遵守纪律的教育;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良好的意志、品格教育;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启蒙教育。《纲要》指出,学校实施德育必须充分发挥校内、校外各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共同完成德育任务,要充分发挥各科教学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作用。《纲要》提出了进行德育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加强针对性,进行正面教育等。《纲要》规定,品德评定包括操行评定和品德课考核两个方面,操行评定每学期评一次,思想品德课考核,应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着重考查学生的道德认识。《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校长、党支部及全体教职工在小学德育工作中的各自职责,要求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德育管理制度以及德育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制度。《纲要》是小学德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学校实施德育的依据,是家庭和社会配合学校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小学德育督导、评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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