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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布

为了解决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评选工作继续下去,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78年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并于1993年6月10日正式颁布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级教师的性质,指出“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评选的重点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此外,《规定》还就特级教师待遇和撤消称号等问题作了说明。为了配合《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发,1993年6月29日,国家教委在北京召开了特级教师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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