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1983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中提出:毕业考试要和升学考试分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基本教材命题,试行初、高中毕业会考。1985年,上海率先进行会考试验,1988年浙江也开始进行会考试验。随后,试验的省份逐年增多,到1990年扩大到海南、河南等8个省、市。国家教委于1990年8月20日印发了《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决定从1990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地在全国逐步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意见》指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它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是与高校招生选拔考试具有不同性质的考试。《意见》规定,会考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考查项目为: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体育课由各校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考试和考查一律在本学科教学全部结束后进行,学完一门考一门。会考考试科目原始得分用百分制,报告学生成绩可用等级分,分四等,即优、良、及格和不及格。考查项目的成绩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补考一律记为合格、不合格。考试科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统计、分析和报告成绩。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卷工作可放在地(市)一级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要组织力量进行监测抽查。考查项目由市、县根据统一的会考标准命题,并组织实施。此外,《意见》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考机构的建立和经费的筹措提出了要求。1992年秋季开始,西藏自治区开始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至此,会考制度在全国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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