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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为了做好从事对外国人进行汉语教学的教师资格审定的工作,提高对外汉语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保证教学质量,国家教委于1990年6月23日发布了《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办法》规定,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热爱祖国,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并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遵守外事纪律。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1学年以上的对外汉语教学经历,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经验,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达到了规定的要求,方可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出国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者,必须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国家设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和证书颁发工作。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者必须经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评、审核。1996年9月3日,国家教委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对外汉语教师队伍几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对《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凡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一时难以全部达到此项要求的单位,应加紧对外汉语师资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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