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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高等教育协调法》制定

1940年以后,墨西哥的高等教育开始高速发展,到1970年,已开办大学25所,学生26万多人。进入7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全球科技竞争的加剧,高等教育机构增长更快。为了使全国各地和各类高等教育能得到协调发展,避免重复和浪费,墨西哥政府在1978年12月29日,颁布《高等教育协调法》。

《高等教育协调法》共3章27条。《协调法》在“总则”中指出,该法适用于全国,其宗旨是为联邦政府、州及市对高等教育的职责进行分工并确定其相应的经济义务,以促进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要求各高等院校在教学、科研和文化宣传工作中,建立并保持一种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的关系。规定高等院校的建立、扩大、发展及其相互间的协调,应优先考虑国家、地区和各州的需要。强调师范教育的扩大与发展要符合国家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满足各州、地区及国家对教员及其他教育专家的需要。

关于协调与分工问题,该法强调联邦政府及各州、市政府应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协调一致地为高等教育服务。规定高等院校的建立、扩大与发展,应首先得到公共教育部的批准并在学术方面与之进行协调。阐明在不损害各州积极性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将行使促进各高等学校之间计划、目标、政策三者的协调一致,帮助和支持联邦、州和市三级政府执行有关发展高等教育的协议,与各高校共同开展高等教育发展的评估工作,通过联邦政府的财政拨款,对高等教育予以支持等职能。还规定私立高等院校必须在公共教育部登记注册。

《协调法》就拨款问题提出,联邦政府应在其预算范围内,并根据公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和文化宣传之需要,依法履行拨款职能,解决高校的经费问题。鼓励各高校开展各种有偿服务,以增加经费来源,收入及其财产一律免交赋税。在经费使用上,优先照顾国家重点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和严格按高教发展总规划办事。

《高等教育协调法》的实施,使墨西哥高等教育的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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