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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职业培训法》颁布

瑞士《联邦职业培训法》于1978年由瑞士联邦议会通过,1980年生效。该法为瑞士现行的职业培训法令,旨在取代1930年颁布,1964年增订的原《联邦职业培训法》,明确职业培训的各项制度,协调各州的职业培训。该法规共八部分78条,内容涉及职业培训的各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技术工人须经过专门训练,在职工人须进行业余深造;②明确联邦及地方职业培训的管理体制,中央的管理权限交由联邦公共经济部下属的联邦工业、贸易和劳动局负责;③明确工业、手工业、商业、银行、保险、运输、旅馆、餐厅等行业的职业方向指导;④提出基础培训和提高培训的各项规定;⑤明确职业培训的方式、内容及考核办法;⑥规定学徒制培训的基本方式,学徒的地位及师徒双方的义务;⑦明确职业学校的作用;⑧规定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途径及职业教育教师的质量标准;⑨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标准;⑩明确联邦及各州政府对职业培训应承担的义务。法令的实施进一步统一了瑞士全国的职业培训,促进了联邦职业培训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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